互联网金融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专业解读
栏目:培训动态 发布时间:2017-03-02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各方职责义务、业务操作规则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本框架下的存管业务细则补充。

  可以说,《指引》体现的核心是: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操作细则,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引导网贷行业逐步进入合规经营、规范有序发展新阶段。

  核心点一, 明确委托人资质,不再设先决条件

  《指引》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解读:

  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完成备案、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只是要求委托人开展资金存管业务需要满足《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配合《指引》第二十七条6个月整改期的论述,可以理解为《指引》不再强制要求委托人备案及拿到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才能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可以存管与备案同步推进。考虑到备案细则各地出台时间不一致,资金存管系统技术对接较复杂(一般需要5个月以上),全国互金整顿过程存在新老划断的问题,《指引》关于委托人资质的要求更加符合现状和市场情况。

  随着各地备案细则的落地和互联网金融整顿的推进,近期有部分平台有望率先完成备案。但遗憾的是《指引》依然未明确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笔者猜测应该是B21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而非ICP,期待监管机构尽快明确并出台细则。

  核心点二:明确存管人资质,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

  《指引》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解读:

  第一款,由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一级部门,变更为“明确”负责的一级部门,降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门槛,在组织架构上无需专设一级部门。

  第二款,对资金存管系统的要求由征求意见稿的自主开发、自主运营变更为自主管理、自主运营。商业银行将银行系统外包给厂商开发是常见的模式,只要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即可。本条的修改可理解为银监会支持商业银行就资金存管系统开展技术外包工作,但明确资金存管系统应由银行自主管理和运营,不应将资金存管业务责任外包。

  《指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描述,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准入门槛。

  核心点三:明确资金存管账户体系,二类账户或不合规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解读:

  本条明确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账户体系,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不再使用意见稿中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描述。银监会就《指引》答记者问关于账户体系的论述表明,资金存管业务账户体系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是指银行母实子虚的账户体系。目前某些银行为推广本行银行账户使用二类账户或电子账户的模式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但二类账户、电子账户是独立账户体系无法下挂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不满足《指引》要求。

  电子账户是指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内部征求意见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的个人弱实名电子账户和强实名电子账户,人民银行又于2015年12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II类、III类账户,严格意义上来说电子账户已经被II类账户取代。

  人民银行2016年11月下发302号文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笔者了解到,目前还不存在任何可以向开户行验证I类户的通道,银联的验证通道还在开发测试中并未上线。

  人民银行30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明确Ⅱ类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即II类账户无法购买网络借贷中介销售的理财产品。

  人民银行30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网络借贷交易为个体对个体的转账交易,即借款交易从出借人账户划转到借款人账户,还款交易由借款人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账户,如果采用II类账户模式进行资金存管则投融资人必须要严格遵守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的限额要求。

  人民银行302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2017年4月1日未按照监管规定开立和使用的II类账户将面临较大的监管合规风险。

  综上,无论是从银监会对存管业务母子账户的规定,还是从II类账户开立、属性、限额上来说,II类账户都不适合作为资金存管业务的底层账户体系。当然存管业务是否合规还是由银监会判定。

  核心点四:明确官方自律管理机构,促进存管制度落地

  《指引》第二十六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解读:

  明确官方自律管理机构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金协会的职责是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申请加入协会要接受严格考察和审核,能加入中国互金协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实力和经营规范性。相信中国互金协会的专业性配合监管机构的政策落地,能带领网贷行业步入合规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