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栏目:自律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 221号),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天津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围绕《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金融”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

第三条  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科学创新、防范风险、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第二章   自律管理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度,自觉贯彻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会员开展业务创新,应当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原则:

(一)应当建立良好的创新机制,通过产品、技术、制度、服务和流程等创新方式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资金和信息使用效率;

(二)应当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为宗旨,在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三)应当加强风险防控研究,防范互联网金融新产品、新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不得开展风险不可控的畸形创新;

第六条  会员应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自觉担负风险管理责任:

(一)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

(二)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预防、处置和应急措施并确保有效落实,会员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以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三)应当自觉健全企业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职业技能建设,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第七条  会员应主动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一)应当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主动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二)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客户披露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明确、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隐瞒、误导或欺诈金融消费者;

(三)应当保证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灭失、损毁与泄露,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客户约定事项外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应保障客户资金账户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一)除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二)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会员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三)不得挪用客户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九条 会员应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会员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二)会员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会员接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调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侦查机关要求,对洗钱或恐怖融资资金采取冻结措施。

第十条 会员应强化IT 基础设施和技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

(一)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遵守国家、行业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软硬件防护体系;

(二)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强化对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运行环境的监测与管理;

(三)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和数据备份及恢复机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风险事件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营造合法、公平、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要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协会调解及其他金融领域争议解决机制化解分歧。

第十二条  会员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协会反映市场信息与行业情况,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共同推动建设权威、可靠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行业管理和市场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主动参与同行业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的执行,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四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执行及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组织对会员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由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2016年12月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本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款,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并组织执行。